Article 21

Amended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义务植树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二)贪污、挪用、挥霍、浪费绿化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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