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举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

本市三级综合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康复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康复室。鼓励二级综合医疗机构设立康复科,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