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Repealed

省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组织、引导、协调和服务工作,营造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重大决策,应当通过论证、听证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