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Repealed公有制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实行企事务公开,应当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涉及的事项;
(二)投资和生产经营方案等重大决策事项;
(三)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财务预决算,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和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内部经济责任制的落实等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四)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职工招聘,职工提薪晋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评选劳动模范、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条件、名额和结果,公积金的使用方案,职工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五)中级管理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出国出境费用、工资(年薪)、奖金、补贴、住房、用车等与领导班子建设和廉政建设相关的事项;
(六)业务招待费的使用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公开的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公开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