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Repealed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小组)。专门委员会(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审议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处理的有关议案;
(二)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大会的授权,审定属于本委员会(小组)职责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事项,并将审定事项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三)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处理职工提案,有关情况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四)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