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Repealed非公有制企业应当保障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开展民主管理活动。其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出企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和审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落实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查同意或者否决集体合同草案、工资协议草案、重要规章制度、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措施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和变更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听取其工作汇报,并对其履行职责进行监督;
(五)听取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履行集体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拨缴工会经费等涉及职工劳动权益情况的报告,并监督企业依法执行;
(六)法律、法规、企业章程规定或者经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