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在进口贸易合同中明确约定检验项目、依据、地点和索赔条款等内容。
列入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收货人必须在索赔期满前20日内,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证单,向宁夏商检机构报验,宁夏商检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检验。
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收货人应当在到货15日内,持商检证单到宁夏商检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