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宁夏商检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认可符合条件的自治区内检验机构,承担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指定的质量许可与认证商品的检测以及企业的评审工作,也可以认可有关单位的检验人员、技术专家承担指定的检验、评审工作。

未经认可或者指定的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不得从事进出口商品的检验、鉴定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