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司法鉴定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三)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四)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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