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司法鉴定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三)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

(四)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或者当事人财物的;

(五)停业整改期间或者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终止,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六)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的;

(七)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进行司法鉴定的;

(八)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不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的;

(九)拒绝履行司法鉴定援助义务的;

(十)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弄虚作假的。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