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实行统一登记制度。未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编入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侦查机关因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登记,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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