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注销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一)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执业的;

(二)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司法鉴定人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四)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终止后六个月内未依法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

(五)司法鉴定人不能保持执业条件的;

(六)《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被依法吊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七)受到开除公职处分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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