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卫生计生、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或者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