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涉嫌下列犯罪行为之一的,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检察机关举报:

(一)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

(二)单位受贿、行贿,向单位行贿,以及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国家秘密等渎职的;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报复陷害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

(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其他重大犯罪的;

(七)其他认为应当举报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前款规定的涉嫌犯罪行为,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举报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应当接受,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并通知举报人。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