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Repealed

企业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认真做好接受审计的有关准备工作,并按审计组织的要求,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章程、承包经营合同(协议)、责任目标;

(二)企业财务计划、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三)企业资产盘点清册及债权、债务清理的有关资料;

(四)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等资料;

(五)企业自查报告;

(六)离任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的述职报告或工作总结;

(七)有关离任审计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必须真实、完整,不得毁弃、伪造、转移或者隐匿。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