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以及重大投资活动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评审;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七)办理审计机关委托的有关审计或者审计调查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