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展览馆、体育场、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乡镇和街道综合文化站、村和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以及其他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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