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Amended农林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制定并实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制度;
(三)会同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组织下建立湿地生态补水协调机制,根据保护湿地功能需要,通过工程和技术措施定期或者有计划地补水,保障湿地生态用水需求;
(四)协调有关部门建立湿地执法协作机制,定期对湿地资源的保护利用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被批准占用湿地的建设单位利用和补建湿地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湿地保护和管理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