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

生态特征典型、自然景观独特、历史和人文价值显著,具有科普宣传教育意义,并可供开展生态旅游等活动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公园。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和市级湿地公园。

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的建立,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建立市级湿地公园,应当由湿地所在地的区农林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农林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编制湿地公园规划。市农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和认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禁止擅自命名、挂牌市级以上湿地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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