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Article 23Repealed对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或者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检查、验收中不合格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或者依法处分。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