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Chapter 4 保育教育人员Article 28Repealed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加强幼儿教师和保育、保健、保安等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保育教育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保育教育能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应当维护保育教育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保育教育人员待遇。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