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Repealed设立幼儿园,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的幼儿教师、保育、卫生保健、保安等人员;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保育教育场所以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场所应当设置在安全区域内,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交通、消防、环保、日照及其他选址要求;学龄前儿童人均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午休室面积、户外活动面积、绿化面积以及设施、设备配备应当达到规定要求。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