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

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质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报、瞒报和伪造水土保持监测数据。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水土保持监测数据汇交制度,定期发布水土保持监测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