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

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符合以下条件的,方能确定为验收合格:

(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

(二)水土保持设施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建设;

(三)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达到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

(四)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符合交付使用要求;

(五)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落实到位。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