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

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旅游开发等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项目批准(包括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实行审批制的生产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生产建设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生产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在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