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编制和组织实施年度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制定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具体政策措施,发布科学技术进步年度报告。

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市和区、县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