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整治财政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严格资金使用方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滞留、挪用、挤占、超范围使用、超标准开支土地整治财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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