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
In force为了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等循环经济活动以及相关的管理与服务,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 本条例所称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
本条例所称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 第三条 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坚持减量化优先,遵循市场引导、政府推动、单位实施、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循环经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健全循环经济工作机制和评价指标体系,制定有利于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循环经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高循环经济发展水平。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循环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循环经济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环境保护、科学技术、产业发展等相关规划,应当包括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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