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

(一)已经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且具有法人资格;

(二)固定资产五十万元以上;

(三)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和良好诚信记录;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范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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