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工程建设主体的质量行为;

(二)检查工程项目法定建设程序、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者资格,抽查有关质量文件和技术资料,检查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抽查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工程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重要部位的质量,抽查用于工程建设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

(四)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查处对有关工程质量的举报;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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