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Amended

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依法从事下列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可以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种植业、养殖业、林业;

(二)农产品销售、加工、贮藏、运输;

(三)农业技术服务;

(四)农业机械作业服务;

(五)农民家庭手工业;

(六)其他互助性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当依法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立登记申请,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