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各级政策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
鼓励商业性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下列措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
(一)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授信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单体授信结合起来,采取宜社则社、宜户则户的办法,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
(二)建立农民信用贷款、联保贷款机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小额贷款需求;
(三)依法开展保单、仓单、注册商标专用权等权利质押贷款和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