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将油烟直接排入下水管道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经营项目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区域摆设餐饮摊点,或者其他区域餐饮摊点未使用清洁能源和油烟净化装置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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