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2

In force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采取措施造成恶臭气体污染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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