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计划的;
(二)对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未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大气环境监测体系的;
(四)对超标、违规排放大气污染物,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六)未按照规定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的;
(七)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八)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九)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查封、扣押排污单位的设施、设备的;
(十)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