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对不符合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

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大气污染物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和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上道路行驶和使用。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和办理营运定期审验合格手续。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禁止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诊断系统。

扬尘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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