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在城市建成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禁止新建额定蒸发量二十吨每小时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锅炉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制定锅炉整治计划,限期淘汰额定蒸发量十吨每小时及以下小型燃煤锅炉,并对额定蒸发量十吨每小时以上的现有燃煤锅炉进行超低排放改造。

工业及相关污染防治

Local Regulations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