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体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大气环境信息与气象信息共享、大气环境质量预测预报会商工作机制。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发出预警,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案要求编制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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