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古树名木由负责认定的人民政府设立保护牌,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保护栏、避雷装置等相应的保护设施。

古树名木保护牌应当标明古树名木名称、学名、科名、树龄、保护级别、编号、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设置时间以及砍伐、擅自移植或者毁坏古树名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捐资保护、认养古树名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古树名木保护牌中享有认养期限内的署名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2,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