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五)建立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特大事故隐患信息库,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治理重大、特大事故隐患,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六)组织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