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Amended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拒不处理的,可以处以禽类每只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处以畜类每头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每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不足一吨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超过一吨的,处以每吨二百元的罚款,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一万元。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