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法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拦截、扣留、检查邮政专用车辆和邮件、汇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邮政设施,对破坏邮政设施、危害邮政通信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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