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批监督的规定Article 14Repealed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和五年计划第三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年度及五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对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的审议意见,要认真研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进行反馈。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