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布局:

(一)每三万到五万人口区域内规划预留一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用地,用地面积不少于三千平方米。旧城改造区域内不能预留建设用地的,需征得市、县(市)、上街区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在合适位置提供建筑面积不少于两千平方米的用房;

(二)每一万到一万五千人口区域内提供一处社区卫生服务站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三百平方米。

Local Regulations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