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林地的使用权发生争议时,按下列权限依法处理:

(一)个人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

(二)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处理;

(三)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其中,省、市(地区)所属林业单位与当地国有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单位之间的争议,分别由省、市(地区)人民政府处理;

(四)跨行政区域的争议,由争议各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不得发放权属证书,不得发给林木采伐许可证,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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