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按山脉、水系和森林分布情况设立国有林业局或者国有林场负责保护管理;未设立国有林业局、林场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管护站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负责保护管理。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保护管理。
国有护路林、护渠林和城镇的林木,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保护管理。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作价入股、抵押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条件。
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依法转让、作价入股、抵押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条件的,应当由法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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