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居家老年人享受政府提供的下列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

(一)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在本市退休的老年人定期免费体检;

(二)本市户籍的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七十周岁以上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每户每月享受不少于三小时免费生活照料服务;

(三)本市户籍属于政府养老援助对象的老年人,日常生活需要半护理的每户每月享受不少于三十六小时、日常生活需要全护理的每户每月享受不少于四十八小时免费生活照料服务;

(四)本市户籍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由政府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五)享受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老年人口自然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内容,扩大服务对象范围,提高政府承担费用标准。

政府提供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可以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