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居家养老服务活动中不履行、不当履行或者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导致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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