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社会福利机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研发和实训基地,设立与居家养老服务相关的专业和培训项目。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岗位补贴、意外保险等激励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健全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和等级评定制度,有计划地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对培训费用给予减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本地区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薪酬指导标准。

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应当加强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建立与从业人员技术服务水平相适应的薪酬和奖励制度。

符合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就业、再就业等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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