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民政部门应当逐步将居家养老服务评估工作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

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根据委托对初次申请和已经享受政府养老援助的居家老年人的日常生活能力、经济状况等进行评估。民政部门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老年人服务需求类型、照料护理等级和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等。

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根据委托对依法登记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和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服务质量等进行评估。民政等部门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享受的相关优惠待遇。

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居家养老服务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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